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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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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

  

  鄂卫生计生规〔2018〕3 号

  

 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

  

  各市、州、县卫生计生委(局),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、有关

  

  医药院校:

  

  根据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

  

  办法》(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 号)等有关规定,省卫生计生委

  

  制定了《湖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

  

  施细则(试行)》。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

  

  请遵照执行。

  

 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

  

  2018 年10 月19 日

  

  (政务公开形式:主动公开)

  

  — 2 —

  

  湖北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

  

  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

  

  ((((试试试试行行行行))))

  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

  第一条  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

  

  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》、《中医医术确有

  

 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

  

  有关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

  第二条  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

  

  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,

  

  适用本细则。

  

  第三条  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

  

 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;负责湖北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

  

  专长人员执业管理。

  

  市(州)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

  

 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;负责本行政区域

  

  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

  县(市、区)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

  

 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、初审等工作;负责本行政区

  

  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。

  

  第四条  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,支持

  

  — 3 —

  

  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。非传统师承方式(如参加各类

  

  中医医术培训班等)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

  

  确有专长人员考核。

  

  第二章 考核申请

  

  第五条  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,医术确有

  

  专长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,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

  

  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。

  

  第六条  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,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

  

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  

  (一)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 年,对

  

  某些病证的诊疗,方法独特、技术安全、疗效明显,经指导老师

  

  评议合格;

  

  (二)由至少2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,推荐医师不包括

  

  其指导老师。

  

  第七条  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,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

  

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:

  

  (一)具有医术渊源,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医疗卫生

  

  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 年或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

  

  药法》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 年的;

  

  (二)对某些病证的诊疗,方法独特、技术安全、疗效明显,

  

  — 4 —

  

  并得到患者的认可;

  

  (三)由至少2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。

  

  第八条  《办法》实施前,在我省已取得《乡村医生执业

  

  证书》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,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

  

 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。

  

  第九条  《办法》实施前,在我省已经按照《传统医学师承

  

  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》(卫生部第52号令)规

  

  定取得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》的,在继续跟师学习满2年后,

  

  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。

  

  《办法》实施前,在我省按照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

  

 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》(卫生部第 52 号令)规定取得

  

  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》者,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

  

 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。

  

  第十条  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,每年推荐参加

  

  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 名:

  

  (一)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;

  

  (二)主要执业机构在被推荐者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所在市

  

  州内;

  

  (三)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 10 年或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

  

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;

  

  (四)与被推荐者专业相近或相关。

  

  第十一条  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,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

  

  — 5 —

  

  中医类别医师资格,执业注册在湖北省内,从事中医临床工作

  

  满15年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
  

  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4 名。

  

  第十二条  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,可以向

  

  其长期医术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。

  

  第十三条  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,

  

  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:

  

  (一)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

  

 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》;

  

  (二)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

  

  (三)中医医术专长综述,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、

  

  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、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,以及能够证明

  

  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;

  

  (四)至少2 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;

  

  (五)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,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满5 年

  

  的证明材料,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

  

  出师结论;

  

  已经取得《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》的人员,还应提供《传统

  

  医学师承出师证书》原件、复印件,以及继续跟师学习满2 年的

  

  证明材料;

  

  (六)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,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

  

  材料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 年证明(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

  

  — 6 —

  

  医术实践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所在居委会、村委会出具,其它

  

  情况的提供至少10 名患者的推荐证明);

  

  具有我省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》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,还

  

  应提供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》原件和复印件;

  

  (七)已经取得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》的人员,还

  

  应提供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》原件和复印件。

  

  第十四条 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

  

  审核程序:

  

  (一)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相关材料是否符合

  

  要求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,将初审合格者相关信息向社会

  

  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的,报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;

  

  (二)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初审意见,对申请者

  

  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,将复审合格者报省中医药管理部门;

  

  (三)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,并将符

  

  合考核条件的人员及其指导老师、推荐医师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。

  

  公示时间不少于5 个工作日,公示期间对申请者有异议的,

  

  由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复核,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。

  

  第十五条  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

  

  后果的,取消其报名资格。

  

  第十六条  申请者在申报考核过程中存在使用伪造证件、

  

  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报名等违规行为的,当年考核成绩无效,

  

  并且2 年内不得报考。

  

  — 7 —

  

  第十七条  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提供相关情况或资料不实者,

  

  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,且今后不得

  

  作为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。

  

  第三章 考核发证

  

  第十八条 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

  

  评议方式,通过现场陈述问答、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、

  

  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

  

  考核。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 人的奇数。

  

  第十九条  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

  

  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,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、

  

  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。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

  

  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。

  

  第二十条  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:医术渊源或者传承

  

  脉络、医术内容及特点;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

  

  础知识、中医诊断技能、中医治疗方法、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

  

  安全等。

  

  第二十一条  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为:

  

  (一)医术专长陈述。叙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、适应症

  

  及适用范围、有效性及典型案例、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等;

  

  (二)诊法技能操作同时讲述操作要点;

  

  — 8 —

  

  (三)现场问答。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,由专家分别提问,

  

  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;

  

  (四)中药知识考核。

  

 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、药性、药

  

  量、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,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、中药

  

  毒性等知识。

  

  第二十二条  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:医术渊源或者传承

  

  脉络、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;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

  

  基础知识、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、外治技术操作要点、技术

  

  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。

  

  第二十三条  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:

  

  (一)医术专长陈述。重点陈述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、适

  

  应症和适用范围、有效性和典型案例、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;

  

  (二)外治技术模拟操作同时讲述技术要点,或者结合由

  

  申请者本人操作的典型病案或视频进行现场讲述;

  

  (三)使用外用药物的,现场辨识相关中药。外敷药物中含

  

  毒性中药的,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;

  

  (四)现场问答。围绕申请者医术专长,由专家分别提问,

  

  申请者现场对问题进行回答。

  

 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对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、操作

  

  难度、创伤程度、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,根据风险点重点

  

  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。

  

  — 9 —

  

  第二十四条  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、配合使用外治技

  

  术的,主要以内服方药考核为主,适当增加外治技术操作考核;

  

  以外治技术为主、配合使用中药的,主要以外治考核为主,增加

  

  内服方药考核。考核程序参见本细则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三条。

  

  第二十五条  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,结合

  

  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,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

  

  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,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。

  

  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。

  

  第二十六条  经综合评议后,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

  

  考核结论。考核结论分为合格、不合格。考核结论为合格的,考核

  

  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

  

  病证范围进行认定。

  

  第二十七条  考核合格者,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国家中

  

  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。

  

  第二十八条  市(州)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《办法》

  

  第二十条规定的培训内容组织相关培训,提高考核合格人员的

  

  执业技能,保障医疗安全。首次培训应在考核合格人员取得《中医

  

  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后六个月内。

  

  第四章 考核组织

  

  第二十九条  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,完

  

  — 10 —

  

  善考核制度,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,严格考核管理,确保

  

  考核公平、公正、安全、有序进行。

  

  第三十条  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中医医术确有专

  

 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,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。

  

  第三十一条  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

  

  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,专家库由中医临床专家和中药专家组成。

  

  第三十二条  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,按照专业

  

  相近或相关的原则,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

  

  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。考核专家是

  

  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,应当予以回避。

  

  第五章 执业注册

  

  第三十三条  中医(专长)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。取

  

  得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者,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

  

  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,经注册后取得《中医

  

  (专长)医师执业证书》。

  

  第三十四条  中医(专长)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,

  

  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。

  

  第三十五条  在湖北省参加考核取得《中医(专长)医师

  

  资格证书》者可以申请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,执业注册参照

  

  《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执行;在外省参加考核取得

  

  — 11 —

  

  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者,申请在湖北省执业,须参照

  

  本细则内容进行考核。

  

  第三十六条  取得《中医(专长)医师执业证书》者,即可

  

 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,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

  

 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。

  

  第六章 监督管理

  

  第三十七条  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

  

  医(专长)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,重点对其执业范围、诊疗

  

  行为、医疗安全、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査。

  

  第三十八条  中医(专长)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,每2年

  

  为一个周期,有关要求参照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》(卫医发

  

  〔2007〕66 号)执行。

  

  第三十九条  县(市、区)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

  

  当加强对中医(专长)医师的培训,为中医(专长)医师接受继

  

  续教育提供条件。中医(专长)医师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中医

  

  药管理局《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》执行。

  

  第四十条  中医(专长)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

  

  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,或者执业时间满5 年、期

  

  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,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。

  

  第四十一条  建立中医(专长)医师管理信息系统,及时

  

  — 12 —

  

  更新中医(专长)医师注册信息,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,并

  

  提供中医(专长)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。

  

  第七章 法律责任

  

  第四十二条  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

  

  和考核工作人员,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,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

  

  违规行为的,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、违规处理有关规定

  

  处罚。通过违纪、违规行为取得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、

  

  《中医(专长)医师执业证书》的人员,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

  

  《中医(专长)医师资格证书》、《中医(专长)医师执业证书》,

  

  并进行通报。

  

  第四十三条 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

  

  本细则有关规定,未在考核工作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,中医药

  

  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,情节严重的,应当进行通报

  

  批评,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;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行

  

  为的,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;构成

  

  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

  第四十四条  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、以

  

  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,违反《办法》

  

  有关规定,在推荐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,由县级以上中医药

  

  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,情节严重的,

  

  — 13 —

  

  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

  第四十五条  中医(专长)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

  

  围从事医疗活动的,由县(市、区)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

  

  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

  

  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执业证书。造成患者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

  

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

  第八章 附 则

  

  第四十六条  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,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

  

  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。

  

  第四十七条  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、符合

  

  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,可向指导老师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

  

  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。

  

  第四十八条  本实施细则中有学习、工作、从业、任职时间

  

  年限的,计算至本年度考核申请截止时间。

  

  第四十九条  任何机构或个人,不得以卫生、中医药主管

  

  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。

  

  第五十条  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。

  

 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8 年10 月22 日起施行。

  

  — 14 —

  

 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10 月22 日印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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